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自评公开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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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评估结论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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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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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
R是 □否 |
实有28人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R是 □否 |
实有5人 |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R是 □否 |
实有6个 |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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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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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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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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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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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
□是 R否 |
正在筹备期 |
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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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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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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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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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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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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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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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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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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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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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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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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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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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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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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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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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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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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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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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
二级学生会组织 |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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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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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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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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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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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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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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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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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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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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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材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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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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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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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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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省学联和山西师范大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相应开展服务引领全体学生工作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二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一心双环”中的内环,秉承“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服务同学成长成才”的宗旨,配合我校校党委、校团委的工作,切实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对院学生会的指导职责。
第三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同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投身实践,成为热爱祖国、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并及时反馈学校,搭建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畅通桥梁和坚韧纽带;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发展和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校外各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合作;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方案,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作为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山西师范大学全体学生利益。
第六条 各院学生会作为本会分会组织,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依照法律、学习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山西师范大学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与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向学生会(研究生会)或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名誉和利益;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省学联和山西师范大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相应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取得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一)代表名额: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代表名额不低于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1%。若所在学院学生总数少于300人,即代表名额不足3人,则以3人计。计算方法采取四舍五入法。代表经学院民主选举产生,覆盖各年级、各专业、主要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
(二)各学院代表中,应满足以下比例:
1.少数民族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该学院代表人数的1%;
2.各院学生骨干代表人数比例不得高于该学院代表人数的40%;
3.女代表不少于25%。
(三)各学院学生代表的产生,应当通过民主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和关心学校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纪守法,未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具有较强的纪律性;
(三)学习勤奋努力,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素质,综测排名要求在班级前二分之一且无挂科记录,大一新生则暂不作综测要求;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威信,能得到广大学生的信任和拥护,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具有山西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含港澳台)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山西师范大学团委审核,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须向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是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向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委员名额产生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委员要求不超过学院数量的两倍。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 即11人。委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和关心学校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纪守法,未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具有较强的纪律性;
(三)学习勤奋努力,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素质,综测排名要求在班级前二分之一且无挂科记录,大一新生则暂不作综测要求;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威信,能得到广大学生的信任和拥护,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具有山西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含港澳台)学生。
第二十三条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 主席团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常设机关。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并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主席团全体会议由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执行主席认为必要时,对于须由主席团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部门召集负责人开会议决。分部门召集的负责人会议,由所分管的主席团成员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成员4人,并在秘书长协助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或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备案。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重大事项。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执行主席。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经校团委推荐,本会聘任校团委一名专职干部为秘书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秘书长可根据本章程和实际情况建议召开相关会议,出席有关会议,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或做出重要工作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学校志愿服务管理规定和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扁平化方式改革职能部门设置,减少管理层次,提升管理效能。本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院两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同学力量、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学校特色、同学喜闻乐见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学生工作需要决定。工作人员总数最多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主席团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听取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并对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并予以择优表彰。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新学期伊始,本会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招募学生志愿者,一年后若考评合格,即正式纳入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招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每学年末由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各院学生会发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成员有效名单,用于学院综合成绩测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有严格全面的部门及个人考核制度。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以建设成一支政治上成熟、思想上先进、学业上优秀、能力上出众的学生组织队伍,共同维护我校学生骨干形象,承担当代大学生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团委负责审核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每学年向学生代表大会述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山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旧制度即行废止。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